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旧版对照表

作者:农资参考 侯常青 10/28/2026 5:27:18 PM
为便于农药企业提前对标,下面把2026年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71号,2026-12-01施行)与2017年版(农业部第2568号公告发布)的主要变化,按维度梳理如下。一、体例与基础规则新增“逐项审查制度”:按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结论(原版未如此强调)。生产范围表述更清晰: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且材料须属同一农药产品。明确多品种/多剂型申请时,部

为便于农药企业提前对标,下面把2026年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71号,2026-12-01施行)与2017年版(农业部第2568号公告发布)的主要变化,按维度梳理如下。

一、体例与基础规则

新增“逐项审查制度”:按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结论(原版未如此强调)。

生产范围表述更清晰: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且材料须属同一农药产品。

明确多品种/多剂型申请时,部分合规、部分不合规可“分段许可”(第31条,旧版不够明确)。

二、申请材料要求

首次申请、扩范围、改/增生产地址:按《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顺序装订;多品种/剂型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细化)。

换证情形写得更全:企业名称、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化、缩小范围等,分别列明材料。

延续申请:须交“生产情况报告”,覆盖人员、布局、设备、工艺、质管、产销等变化(旧版延续材料要求较粗)。

三、审查组织与流程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后:书面审查 + 技术评审 + 必要时实地核查。

审查组:3人以上、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由不同组承担(机制更规范)。

专家条件抬高:相关本科以上或高级职称 + 5年以上农药研究/生产/检验/管理经历。

回避制度单列(第10条)。

必须实地核查情形扩大:

1.首次申请

2.非化学农药企业新增化学农药范围

3.改/增生产地址、扩范围

4.书面/技术评审认为需要

实地核查: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可对审查人员提异议。

四、场所、人员、硬件门槛

1. 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不得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也不得租赁其他农药企业场所。

土地/租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自申请日起不少于5年。

2. 人员

化学农药原药企业:至少5名相关专业本科/中级以上 + 2年经验技术人员。

其他农药企业:至少2名。

制剂企业:化学农药制剂至少2名;非化学农药至少2名。

检验人员:至少2名(大专或培训合格)。

高危工艺操作持证;特种岗位(压力容器、电气、焊接、叉车等)依法取证。

禁业人员(条例63条)不得招录。

3. 厂房与设备

主要装置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部分环节/产品除外)。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车间与其他农药车间分开,防交叉污染。

非农药产品同厂:农药与非农药生产/储存区有效隔离。

制剂:包装一般采用自动包装,手工罐装仅特殊产品允许;除草剂/调节剂制剂专用设备,不能与其他农药共用。

质检:独立质检机构;仪器室、化学室、天平室、留样室、高温室相对独立。

五、质量与管理体系

质保体系:独立质检机构 + 设备检定校准 + 进货/过程/出厂检验 + 留样 + 不合格品处理。

管理制度清单化:采购、工艺、设备、销售、召回、储运、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废弃物、培训、文件记录等。

新增“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作为审查核心证据:原料查验、中控/半成品、成品检验、生产、入库等。

六、审查结论机制

单项: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不适用。

综合合格:无“不符合”,且“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5个。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不一致:以实地核查为准。

母药、新农药原药、难形成原药直接加工制剂:须核查我国农药登记情况。

仅家用卫生杀虫剂:证书注明。

七、附件与设备要求

审查表拆为:1-1原药(母药)、1-2制剂,指标更细。

附件1-3《生产设备要求》大幅细化:

化学原药、微生物、病毒、植物源

颗粒剂、WP、EC、SC、WG、SL、气雾剂、蚊香、电热蚊香片、饵剂等设备清单化

未列剂型允许“按实际说明+审查人员认定”。

八、产业布局与园区要求(影响最大)

新设化学农药企业 / 非化企增化学农药 / 化企新增生产地址 → 省级以上化工园区。

新设非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非化企新增地址 → 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区。

化企改变生产地址 → 省级以上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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