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旧版对照表
为便于农药企业提前对标,下面把2026年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71号,2026-12-01施行)与2017年版(农业部第2568号公告发布)的主要变化,按维度梳理如下。
一、体例与基础规则
新增“逐项审查制度”:按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结论(原版未如此强调)。
生产范围表述更清晰: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且材料须属同一农药产品。
明确多品种/多剂型申请时,部分合规、部分不合规可“分段许可”(第31条,旧版不够明确)。
二、申请材料要求
首次申请、扩范围、改/增生产地址:按《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顺序装订;多品种/剂型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细化)。
换证情形写得更全:企业名称、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化、缩小范围等,分别列明材料。
延续申请:须交“生产情况报告”,覆盖人员、布局、设备、工艺、质管、产销等变化(旧版延续材料要求较粗)。
三、审查组织与流程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后:书面审查 + 技术评审 + 必要时实地核查。
审查组:3人以上、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由不同组承担(机制更规范)。
专家条件抬高:相关本科以上或高级职称 + 5年以上农药研究/生产/检验/管理经历。
回避制度单列(第10条)。
必须实地核查情形扩大:
1.首次申请
2.非化学农药企业新增化学农药范围
3.改/增生产地址、扩范围
4.书面/技术评审认为需要
实地核查: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可对审查人员提异议。
四、场所、人员、硬件门槛
1. 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不得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也不得租赁其他农药企业场所。
土地/租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自申请日起不少于5年。
2. 人员
化学农药原药企业:至少5名相关专业本科/中级以上 + 2年经验技术人员。
其他农药企业:至少2名。
制剂企业:化学农药制剂至少2名;非化学农药至少2名。
检验人员:至少2名(大专或培训合格)。
高危工艺操作持证;特种岗位(压力容器、电气、焊接、叉车等)依法取证。
禁业人员(条例63条)不得招录。
3. 厂房与设备
主要装置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部分环节/产品除外)。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车间与其他农药车间分开,防交叉污染。
非农药产品同厂:农药与非农药生产/储存区有效隔离。
制剂:包装一般采用自动包装,手工罐装仅特殊产品允许;除草剂/调节剂制剂专用设备,不能与其他农药共用。
质检:独立质检机构;仪器室、化学室、天平室、留样室、高温室相对独立。
五、质量与管理体系
质保体系:独立质检机构 + 设备检定校准 + 进货/过程/出厂检验 + 留样 + 不合格品处理。
管理制度清单化:采购、工艺、设备、销售、召回、储运、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废弃物、培训、文件记录等。
新增“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作为审查核心证据:原料查验、中控/半成品、成品检验、生产、入库等。
六、审查结论机制
单项:符合 / 建议改进 / 不符合 / 不适用。
综合合格:无“不符合”,且“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5个。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不一致:以实地核查为准。
母药、新农药原药、难形成原药直接加工制剂:须核查我国农药登记情况。
仅家用卫生杀虫剂:证书注明。
七、附件与设备要求
审查表拆为:1-1原药(母药)、1-2制剂,指标更细。
附件1-3《生产设备要求》大幅细化:
化学原药、微生物、病毒、植物源
颗粒剂、WP、EC、SC、WG、SL、气雾剂、蚊香、电热蚊香片、饵剂等设备清单化
未列剂型允许“按实际说明+审查人员认定”。
八、产业布局与园区要求(影响最大)
新设化学农药企业 / 非化企增化学农药 / 化企新增生产地址 → 省级以上化工园区。
新设非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非化企新增地址 → 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区。
化企改变生产地址 → 省级以上化工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