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农药违法案件曝光!生产劣质农药、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罚!
委托生产劣质农药案
6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委托生产劣质农药案。
经查,安徽**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人)委托安徽省**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受托人)生产的15%双草醚悬浮剂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涉案农药共生产1600袋(规格:30毫升/袋),出厂价是2元/袋,委托人涉嫌委托生产劣质农药货值为3200元。受托人共销售50袋,其它1550袋已剪袋销毁。委托人委托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业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数量小,能主动召回,未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定远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委托人罚款10000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日前,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4月7日,桃江县农业执法人员在某农资店检查时,发现水稻种子1件,密封包装内有咪鲜胺农药,经开袋检查,发现内有水稻种子60包、咪鲜胺农药10包,但该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遂依法对该批次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购入上述水稻种子后,以1.5元/包的价格,购入涉案农药咪鲜胺160包,将种子拆包后放入咪鲜胺再封口,采取附赠的形式捆绑销售。
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之规定,认定该农资店赠送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认识到行为违法后,主动召回涉案农药150包,上交至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咪鲜胺160包;2.罚款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