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同标!农药“一证一品”二次征求意见通知发布

作者:山东省农资协会 内容团队 2025/6/5 8:44:45
2025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农农(农药)〔2025〕29号(下称“二次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原本沉积快一年的《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农农(农药)〔2023〕44号征求意见稿”)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一证一品”再次成为农药圈热议的话题,细读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5年528,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农农(农药)〔2025〕29号(下称“二次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原本沉积快一年的《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农农(农药)〔2023〕44号征求意见稿”)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一证一品”再次成为农药圈热议的话题,细读二次征求意见稿,农药标签标注要求明显不是“一证一品”,依笔者看是“一证同标”。鉴于新的政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农药管理实务,现对《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如下思考

一、二次征求意见稿与农农(农药)〔2023〕44号征求意见稿相比较,二次征求意见稿积极回应农药行业建议,既满足了行政管理及服务的需求也最大程度的给予了生产企业发展的空间。


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四项措施,分别针对农农(农药)〔2023〕44号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中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条与之前相比变化不大,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表述更加精准,加强对转基因作物除草剂、指定配套助剂管理将进一步有效降低农药制剂产品的风险。特别是第四条规定将对无人植保机用药配套助剂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农用助剂市场规范奠定基础。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条对原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则体现了起草部门对农药生产企业及相关机构提出建议的积极回应。

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分析思考

该条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增加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以下简称“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增加该规定的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基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农药标签内容予以规定的授权,增加上述内容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农业农村部制定规章权限的规定,符合《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增加该条规定起草部门出发点是主要考虑原药可追溯性,减少农药制剂产品原药来源不明带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减少“三无”企业对正常生产秩序的影响,也是起草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的需要。


从另一方面看,从农药生产企业角度看,上述规定原药来源标注无论是在农药标签上直接印刷标注还是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太符合,甚至可以归于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将原药来源在信息码中或者在标签上标注都需要增加成本,也增加原药生产企业“彼此抱团”垄断的可能性,似乎有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主要目标中明确的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部分制剂产品登记过程中,原药(母药)系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低毒(或微毒)无机化合物农药等,该部分原药(母药)因没有原药登记或者勿须原药登记可以经安全评价后直接用于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时作为原药(母药)使用,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规定在产品登记时减免原药来源证明或原药来源说明资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氨基寡糖素,氨基寡糖大部分是从蟹壳提取的,很多原材料供应企业本身不是农药企业,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如依照该条规定要求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则在客观上无登记证号予以标注,建议重新完善该条。

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分析及建议。

次征求意见稿2023年的征求意见稿的“一证一品”缺陷和困境进行了积极回应。笔者对次征求意见稿解读是“一证同标”,也就是农药标签可以依据《商标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规定标注商标,同一农药登记证对商标个数不作限制。委托加工不能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只能标注委托人的商标,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商标法》可以相互转让商标

需要思考的是,按照上述规定,笔者解读该规定对商标个数不作限制,同时对商标注册人(通俗理解为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也没有限制,除上述委托加工情形外,定做产品及包销产品(农药经营者无农药登记证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向农药生产者定制专卖或者包销产品)情形也应当予以规范。

文章来源:山东省农资协会,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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