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知局宣告高塔造粒专利(03139601.1)全部无效
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发布多份关于“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03139601.1)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所涉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审查,并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5672号),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结果,标志着备受瞩目的高塔造粒专利之争终告一段落。
在本次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遵循专利法相关规定,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对涉案专利创造性进行评判。审查决定要点在于: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该专利在创造性方面未能满足要求,故被宣告全部无效。
此前,中国农资传媒对该事件进行了持续2年的跟踪报道,相关报道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定音!“高塔造粒专利之争”迎关键变局》《高塔预警,风险置顶!》《高塔造粒专利受让方诉中挪公司侵权案一审判决出炉!》等,引发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据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此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企业包括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业内多家知名企业。
此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意味着围绕该专利的一系列侵权诉讼将相应解除。对于专利权人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而言,其基于该专利所享有的权益将不再存续。
对于诸多复合肥企业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审定结果,彰显了对肥料行业专利制度的高度尊重及维护,为复合肥生产企业全力保障肥料生产供应化解潜在阻碍。
从行业整体来看,这一事件也为其他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方面提供了重要借鉴。企业应进一步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布局和管理,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下,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参与市场竞争,共同推动化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被无效宣告,是行业知识产权竞争与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后续相关企业动态及行业走向,仍值得持续关注。
编制 | 心 怡
审校 | 童 玲
监制 | 陆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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