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出口政策全面“松绑”!中国国内未登记成分也能合规出海了
2025年11月3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了《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具体规定。这是自2020年《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实施以来,中国在农药出口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优化。
三大维度重构出口登记体系:
范围扩大、要求松绑、流程提速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登记范围、技术要求和审批流程三大核心维度实现制度性突破,构建起更加开放、高效、灵活的农药出口登记新体系。
新旧政策关键要求对比
1. 登记范围突破:解除“先内后外”限制
最具革新性的变化是:允许“有效成分未取得中国境内登记”的农药申请出口登记。这一政策彻底打破了“必须先在中国登记、才能出口”的传统路径,解决了企业长期面临的“内外时序矛盾”,为抢占国际市场赢得宝贵时间窗口。
2. 技术要求松绑:配方灵活适配海外市场
对于已在中国登记的有效成分,出口登记将豁免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数量等限制。企业可根据目标市场的法规和需求,灵活调整产品配方,显著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3. 审批流程优化:毒理资料大幅简化
新规对毒理学资料要求进行了精准瘦身:母药和制剂仅需提供中毒症状与急救措施,在保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升登记效率。
政策核心要点逐条解析
1. 适用情形:四类出口路径全面覆盖
新规设置了四种出口登记情形,基本覆盖企业实际出口需求:
情形一:新成分出口
有效成分未在中国登记的,可申请原药及制剂出口登记,打开海外市场“绿色通道”。
情形二:已登记原药的衍生出口
对已登记原药,可申请不同含量或母药形式的出口登记,丰富产品组合。
情形三:灵活制剂出口(政策亮点)
对已登记有效成分,出口制剂不受中国境内含量、配比、成分数量限制,可完全按海外客户需求定制。
⚠️若有效成分处于登记保护期,需获得首家登记企业授权,兼顾创新与合规。
情形四:兜底条款
为未来新型出口需求预留政策空间,增强制度弹性。
2. 登记资料:抓大放小,聚焦关键风险点
资料要求体现“管住关键、放开非核心”的原则:
行政管理资料:申请表、生产许可证、境内不销售承诺书等;
技术核心资料:
产品化学:全组分分析报告,确保成分明确、可控; 毒理学:原药需提供急性毒性试验报告,制剂仅需急救措施; 境外使用证明:
✅显著简化:免除药效、残留、环境试验等耗时耗资资料,降低登记门槛。
3. 登记变更与延续:设置“引导回流”机制
变更:新增出口国需补充该国允许使用证明;
延续:
4. 其他重要规定
审查时限:6个月,提升政策可预期性;
登记证号:以“EX”开头,标注出口专用及允许出口国家/地区;
严格禁区:
战略意义:
从“政策松绑”到“产业重构”
构建“分层出海”模式
新规实际上构建了分层出海的战略路径,标志着中国农药产业从“国内导向”向全球双循环模式的转变,推动中国农化从“产品输出”向“体系输出”升级。具体地,技术实力雄厚的头部企业聚焦附加值高的新化合物研发,争夺全球产业链顶端位置;而贸易公司与制剂工厂则通过资源整合,深耕终端市场,形成立体化出海格局。
企业可以并行推进国内国际产品布局,根据各市场特点制定差异化策略,这正是成熟跨国农化企业的典型运营模式。
制度配套协同: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形成组合拳
2025年7月修订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系统性优化登记制度,为此次出口政策松绑提供制度底座,形成“境内严控、境外放开”的regulatory dichotomy(监管二分法),既保障国内安全,又释放国际竞争力。
产业格局:“量的出口”到“质的跃升”
技术创新通道被打通,企业可针对海外特定需求,开发新有效成分,摆脱国内登记节奏束缚。未来市场响应速度倍增,贸易与生产企业协同的同时,快速推出定制化产品。但这举措可能进一步加速产业链整合,预计将出现更多“研发—登记—生产—出口”一体化出海集团,提升全球议价能力。